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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本報記者範傳貴文/圖
  9月17日下午,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發佈消息: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,於9月17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陳祖明(藝名:房祖名)批捕。
  此前兩天,“平安北京”官方微博發佈消息,一名王姓導演涉嫌嫖娼被抓。之後,媒體確認這位王姓導演為著名導演王全安。
  王全安也成為今年以來因涉嫌違法而被警方抓獲的第13名演藝界明星。
  按照一般定義,公眾人物是指一定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,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註,並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物。明星顯然被包含其中。
  然而,這些在遵守道德和法律上本應起到表率作用的公眾人物,卻接二連三曝出涉嫌違法的事件。
  明星吸毒賭博嫖娼屢屢曝光
  9月15日上午,導演王全安嫖娼被抓的消息竄到了各大門戶網站首頁。
  當晚,王全安嫖娼現場視頻曝光。視頻顯示,王全安嫖娼地點為其工作室。這間位於北京東二環核心腹地的工作室裝修簡潔明瞭,牆角還擺放著雕塑等藝術品。王全安身著黑色長袖T恤及綠色短褲靠在沙發上,仰著頭疑似回答警方訊問。
  畫面右側,一名頭髮漂染成黃色、身著黑色緊身T恤的女子出現,其面部被做了模糊處理。該女子疑似為失足女呂某某。
  記者梳理警方發佈的信息得出,今年以來,涉“黃”(嫖娼)、“賭”(賭博)、“毒”(吸毒、容留他人吸毒)演藝界明星共有13人,其中3人涉黃,11人涉賭,1人涉毒(有1人涉兩種違法)。王全安是第13名。
  今年第一個因涉嫌違法被抓的是內地男歌手李代沫。3月17日,李代沫在同5人吸食毒品時被北京警方抓獲,後因容留他人吸毒而獲刑9個月。
  此後,演員黃海波、導演張元、編劇寧財神、演員張耀揚、演員何盛東、演員郭美美、演員張默、演員高虎、演員柯震東、演員房祖名、歌手陳某、導演王全安陸續因涉違法被抓。
  記者統計,上述明星中,因涉嫌違法曾經或正在被採取行政拘留的有8人,因涉嫌犯罪曾經或正在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有5人。
  一直以來,演藝界明星的違法犯罪行為只要被曝光,就能引起一定程度的關註。在今年以前,明星違法犯罪行為也時有曝出。
  不一樣的是,今年被曝出涉嫌違法的明星大多涉及“黃賭毒”,而在過去被曝出的違法事件中,交通違法占了最大的比例。
  記者梳理髮現,包括高曉松、韓紅、謝霆鋒等在內的大量明星都曾陷入過交通違法風波。
  13人中9人與“群眾舉報”有關
  《法制日報》記者統計,在13位被抓明星中,其中9位與“群眾舉報”有關,分別為李代沫、黃海波、寧財神、張耀揚、張默、高虎、房祖名、柯震東、王全安。
  這些人之中,有的是直接被舉報,有的則是被間接舉報發現。例如有人舉報了失足女,失足女供出了黃海波;高虎、房祖名、柯震東則是因為涉毒的朋友遭舉報而被牽出。
  涉及“群眾舉報”的9人中,黃海波和張耀揚在賓館、酒店被抓,房祖名、柯震東是在足療洗浴中心被抓,而他們吸毒的行為是在家裡發生。李代沫、寧財神吸毒是在自己的公寓內被抓,王全安嫖娼則是在自己的工作室中被抓。
  “群眾舉報”的力量有多大?以涉毒案件為例,根據北京警方公佈的信息,今年4月22日,北京市公安局開展了針對性的緝毒專項行動。北京有532人成為禁毒志願者。截至8月8日,警方共破獲毒品犯罪案件926起,控制毒品犯罪嫌疑人963名,吸毒人員3400名,繳獲各類毒品38.51千克。而這期間,“群眾舉報”的線索多達740條。
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支振鋒告訴《法制日報》記者,演藝界明星作為公眾人物,取得了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成功,也占有了更多的社會資源,所以對於公眾人物權利,根據權利義務相均衡的原則,法律可以有適當的限制。
  “首先是隱私權的限制,除非是公眾或者媒體有惡意,否則對於一般信息,尤其是涉及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行為,他們不能以隱私權來抗辯;其次是社會監督,因為他們掌握了更多社會資源,掌握了更多的話語權,公眾有權利進行更多的社會監督。”支振鋒由此提出,群眾此類舉報行為是完全正當的。
  支振鋒認為,公民舉報在全世界都存在,舉報違法行為不僅是公民的權利,也是公民的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。
  “綜合的治安管控措施,實際上是我們國家的一個優勢做法。如何利用更少的警力去維護更好的治安,這實際跟民眾參與是有關係的。”支振鋒說。
  公眾人物應成為守法表率
  今年5月,知名演員黃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獲,經審查,黃海波對嫖娼一事供認不諱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,黃海波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處罰。
  這本應是毫無爭議的違法事件。然而,幾大網站的調查數據顯示,近8成網友對黃海波嫖娼一事表示理解,認為這隻是單身男人的錯誤行為,只要他知錯能改就好。
  之所以會產生反常的網絡情緒,源於網民們習慣將嫖娼、吸毒等這類“小惡”、“小違法”與性質更加嚴重一些的“大惡”、“大違法”做比較,並得出“小惡”、“小違法”可以包容的結論。
  支振鋒認為,作為公眾人物,不管是演員還是導演,在法律上首先是一個普通公民,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。如果有違法犯罪的行為,進行處理是完全正當的。而上述明星的行為,在現行法律上是明確無疑的違法行為,不存在爭議,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,也是最低限度的社會共識。
  在此基礎之上,支振鋒認為,公眾人物對這個社會是有道義責任的,他們有義務對這個社會表現出更好的一面,有義務去向這個社會展現他們良好的生活方式,有義務在遵守法律上作出表率。
  (原標題:公眾人物“小惡”不應獲社會包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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